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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后需要什么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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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后需要什么样的保护?

作者:河南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6 08:39:48

很多人认为,一旦进入品牌,就像大海一样,到处都是防雷区。拿到商标注册证不容易。一切都到了!事实上,如果你不注意这些要点,你的商标将在几分钟内完成!今天,小编将和大家讨论郑州商标注册后需要什么样的保护?

一、连续三年未使用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些人用注册商标来占坑。当然,也有部分商标因公司结构调整等问题,在注册成功后三年内未投入使用。突然有一天,你的商标被撤销了!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销三”。根据中国《商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成功撤销“三”后,您将失去商标专用权。

当然,如果你觉得冤枉,你可以上诉。这就要求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

二、到期不续签酸奶过期了,你敢喝吗?你敢吃剩菜吗?同样,商标也有保质期。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将不受法律保护!这涉及商标的十年续展。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期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可以延长6个月。延长期满未提出申请的,撤销该商标。

三、违反《商标法》当你注册商标时,如果你是针对某个大品牌,恶意抢注等等,只要是违反规定的,都没有好的效果!商标法对假冒驰名商标、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四、商标成为通用名称说到阿司匹林,你认为它是品牌吗?答案是毫无疑问的。起初,拜耳在品牌推广上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大家都认为阿司匹林只是一种解热镇痛药。这个名字变成了药品的通用名,所以拜耳不能再打造这个品牌了!一个公司的商标很难获得很高的声誉。

但例如,拜耳公司在其商标成名后,没有注意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导致该商标经常被用来描述某一种产品,从而使该商标失去了意义,成为某一种产品的总称。类似的常见名称包括“油盘”、“威士忌”、“白兰地”等。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五、随意变更登记信息重庆一家公司发现无法申请商标续展。公司三年前变更办公地点,但未及时更正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因此,当其商标被更新时,发现该商标不属于自己,需要重新申请注册,如果再次申请商标被抢先,还面临着市场分割的情况!《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据说商标注册时,人们会害怕,但没想到使用后会出现这么多问题不 像话!所谓“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品牌建设也是。我们决不能粗心大意地错过企业的发展!已经注册商标的老板,记住以上几点,以后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商标!

软件著作权登记到底是否有查询办法呢?答案是有的,查询方法有三种:

一、查询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二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

二、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在“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的右侧,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在公告页面处录入“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其中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已登记并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

三、查询软件著作权是指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数据库中进行档案或主题查询。

说完 软件著作权的查询方法,接下来我再说说软件著作权应该如何办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二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文件多而杂,往往容易出现错误或者表达不一致的情况,而专业代理机构能准确把握申请文件的要点,以避免在申请过程中补正,达到节省人力与申请周期。

软件著作权登记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具体有:

1.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

2.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开发完成时间、发表时间;

3.软件运行环境(指软件运行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4.软件开发使用的编程语言的名称及版本号、源程序总行数;

即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申请的主体不一样,商标异议可以是社会各个阶层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而商标争议必须是先注册人提出争议,并且商标异议不用缴纳费用,而商标争议就得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缴纳一定的规费。这两者之间的处理机构不一样,商标异议是向商标局提出,如对商标局裁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而商标争议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它们不同之处还在于提出的原因不一样,商标争议是疑似被侵权人对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提出争议,而商标异议除了包括以上部分外还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和其他规定。商标争议的流程和商标异议流程差不多,提出争议递交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答辩,最后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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