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集体商标续展类型有哪些?
作者:河南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2 08:39:11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值得关注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客体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记者注意到,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对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新增内容。“现代技术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简单易行、成本低廉。这种‘专有的’立法表述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丁荣余表示,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使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所在地均难以确定。
大量的网络行为都是跨地域、跨国界的,而互联网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未有定论,这都导致知识产权监管、举证、制裁难度很大。有关专家表示,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规定,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了依据。
为了防止有人不清楚商标是做什么的,小编就首先和大家讲一讲什么是商标?商标,说的简单点,就是你的牌子。深入了讲,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作为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由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古人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企业而言,商标就是我们开展业务最重要的工具,只要使用得当,我们将受益巨大。那么商标究竟对我们而言有哪些好处呢?郑州商标注册兼具多方面的作用,无论是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还是企业的建设成长,还是经济的发展进步都有现实意义。
关于商标注册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便于区分识别对消费者来说,商标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也有利于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自己信赖的商品或服务,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从而达到经营企业期望的市场营销效果。消费者认可了产品,就接受了牌子,就进一步产生了商标的价值,在浩如烟海的产品中通过商标一眼锁定信赖的产品。
2、提供法律保障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商标不注册就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相对,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同时获得了商标的专用权与法律的保护,一箭双雕。在法律的保护伞下,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能使用,有效防止了他人在权利人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相同或可能令人产生混淆的商标,积极有效的维护企业权利。
3、打造专属品牌现在是重视品牌保护的时代,品牌的价值对企业至关重要。商标作为品牌的集中表现形式,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工业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被视为企业财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成功注册商标就是创建自己品牌的第一步,同时最大限度将自己的品牌保护起来,免于侵犯,为未来的品牌体系奠定基础。
4、完善企业形象对于经营成功的商标,有利于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在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坚持健康有序的竞争和广告宣传。商标打造无小事,良好商标的培育不仅能树立企业信誉,成为企业质量的象征、信誉的载体,更为企业带来源源无尽的经济效益,使企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5、提升竞争能力质量好的产品和服务会使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标又会使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作为消费者对商品、服务了解和熟记的基础,竞争力越强在消费者中取得的优势地位会更高。对企业而言,产品则更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服务更能收获绝佳口碑,从而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和需求。
6、商标交易变现商标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但它的价值却是可以进行有形估量。在商标闲置不用或其他情况下,商标的所有人通过商标转让、许可等方式供他有偿人使用,兑换成相应的经济收益,抑或通过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总的来说,商标还是好处多多的,尤其是在企业战略发展的时候,可以称之为利器。因为注册商标会对引导认牌消费、提供法律依据、打造专属品牌、完善企业形象、提升竞争力等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郑州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商标转让公司誓要剖析一番,关于商标的一些问题:对于每个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不可能因为注册一个商标而去等待一年半的时间,想尽办法去缩短这个时间差,只有通过商标交易平台,看有没有符合自己产品企业的商标来进行转让,这样基本可以节约一半的时间,但是有考虑到公司的商标转让麻烦吗?
确实也是一个问题。其实对于公司的商标转让在整个转让过程中都是一样的,区别是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多一份公司的营业执照而已,所以可以放心进行转让。在转让公司商标的过程中除了商标转让价格也没有什么区别,商标转让本身就是比较麻烦,除了时间周期长还有过程也是比较复杂的,随时需要关注商标转让的进展情况,在需要相关证明或者进入下一阶段的准备资料等等,所以转让商标一般都是通过代理公司进行操作。商标转让公司誓要剖析一番,还有其它疑问也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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