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河南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4 08:57:10
自2019年以来,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为很多人创造了发展环境,随着近几年的创业风潮越来越猛,各行各业的中小型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既然注册了公司,那么按照国家的规定,公司肯定要进行记账报税的,这点想必大家早已心知肚明。今天小编就围绕记账报税这一话题,说说代理记账公司的优势和劣势分别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个专业的财会人员对于初创公司的老板来说,可能也是一笔不小的消耗,而相对于请一位专业的财会人员来说,小编认为还不如找一家代理记账报税公司,为什么这么说?接下来小编来各位老板来分析一下:
一、代理记账公司的优势1、节省成本,服务专业请一位专职会计的月薪在4000元以上,现在您只要支付少许金额(几百元)即可享有一个财务专业团队的全面服务。无需考虑会计人员的住房、医疗、社会保险以及迁户、招调等问题。2、避免财务风险、享受合理避税代理记账公司在保护客户经营秘密的前提下,提供最优质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以帮助客户在财务上做到省时、省钱、更省心。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政策,获得法律保护,为企业合理规避财务风险。3、经营管理长远筹划定期进行相关的财务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经营建议,以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企业长远发展打基础。4、会计人员可靠稳定一般企业都非常重视企业财务的稳定性。如果企业财务人员不稳定,工作衔接就成问题,不仅影响工作,还要花费时间精力选聘人员。财务公司用团队的力量保障代理记帐服务连续不断。5、可以正确协调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做好税收筹划、税收申报等方面的工作。6、纳税申报及时、准确。7、使企业享受高水平、专业化的会计全程服务,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二、代理记帐存在的问题(劣势):1、有些记帐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2、个别记帐公司没有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会计无上岗证等,发生问题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3、有的代理记帐单位没有采用财务软件来替代手工记帐。4、会计资料交接麻烦、不够规范。单位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遗失或毁损时无法查找。5、单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办理和咨询业务。
以上问题,我司会在业务洽商、签订协议和具体操作时告知并规范。至于如何选择代理记账公司,企业应该先需要对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最好能实地考察,或者让代理公司上门拜访,当面沟通更好。
品牌是企业的“面子”。人人都知道“人靠衣马鞍”。企业也需要商标来装饰自己的外表,实现自己的品牌梦想。品牌效应、品牌联想、品牌识别和品牌忠诚都是由品牌赋予的,它们是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无形纽带。即使河南商标注册的通过率如此之低,每年也会有那么多的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商标局,可见商标注册是多么的迫切。那么,商标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呢?
必要的程序包括五个阶段:申请提交、表格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查公告和登记发证。一般来说,在完成商标注册手续需要12个月左右。
一、申请前,必须先进行注册商标的查询。注册商标查询无误后,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已准备好的申请文件,并取得国家商标局提交的清单收据。收讫清单,应当加盖“收讫”印章和收讫日期,证明国家商标局已收到有关申请文件。
二、自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需1-3个月左右时间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即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已通过国家商标局正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在第三阶段,并不急于说,必须严格按照受理通知书上的申请号和顺序进行。
三、实质性审查阶段预计需要8个月左右。审查通过后,国家商标局将发布初步审批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四、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由国家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证明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已取得商标专用权。
五、注册公告期满一个月左右,可以领取《商标注册证》。如果你不明白,你可以24小时在线联系知识产权顾问。
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品牌打造早企业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商标是打造品牌的重点所在。目前很多企业对办理河南商标注册的认识并不深,完全不知道办理商标注册的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知道该办理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
(一)文字商标的特点商标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等要素组成,或上述要素任意组合,但最常注册的是商标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或是两者组合。
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强调的是文字或字母的组合。
优点:
(1)易认易记,便于传播;
(2)可直观传达信息,表达意思明确;
(3)注册成功率较高。
缺点:
(1)受语言、地域影响程度较大;
(2)表现力有所欠缺。
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应该选哪个?
(二)图形商标的特点
图形商标: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
优点:
(1)表现力强,富有感染力;
(2)不受语言的限制。
缺点:
(1)与文字商标相比不利于传播;
(2)图形商标相比查询难度较大,成功率较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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