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标注册公司_郑州商标注册代理

17732605906(同微信)

商标的基本属性是什么?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河南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的基本属性是什么?

商标的基本属性是什么?

作者:河南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1 08:12:36

商标的基本属性是判断商品或服务来源,一件商标能否获准注册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后是否能将其与其他商标标识明确区分,存在紧密联系。因此相关公众的明确认知对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至关重要。例如,消费者在平时的生活中可能会误将白事可乐当作百事可乐、将粤利粤饼干当作奥利奥饼干、将康帅傅牛肉面当作康师傅牛肉面,那么白事等3件商标就极有可能不会被核准注册在上述相关商品上,因为它们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而非明确认知。

那么,谁是相关公众?有读者可能会认为,相关公众就是普通公众,因为对于市场上林林总总的商品或服务来说,不论其知名度、工艺、质量如何,依附其存在的商标是否会与其他商标构成混淆或误认,最终还是需要由普通公众来判断。

其实,上述观点是对相关公众的广义理解。诚然,相关公众是商标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断主体,但在法律意义上,相关公众应该是一个整体,而且这个整体不是特定的,也不是固定存在的组织。换而言之,相关公众并不等同于普通公众,而是一个较抽象的概念,在个案中,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等多方面因素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

例如,对于类似牛奶、牙膏等大众消费品而言,普通公众均为最终消费者,均享有对商标认知和判断的话语权。但相较非大众消费品的其他商品,如橡胶跑道,在该商品上注册一件商标,该商标的相关公众就应该是具有一定体育设施专业知识或对跑道设计建设较为了解的从业人员,包括体育场馆的设计者、各项赛事的主办者、专业的运动员、新闻媒体等。

因此,相关公众应该是对所处领域以及该领域内已有的商标、品牌有一定了解的群体,可以是商标所标识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销渠道中的经营者,抑或是最终购买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此外,相关公众不能是具有专业商标知识或从事商标研究的从业人员,因为该类群体对于商标的认知度要比普通公众更为敏感,其对商标进行判断时往往会秉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和注意力,如依据他们的视角去判断商标的混淆或近似,未免过于严苛,也不够客观。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后者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只是注册人的名称、住址等发生了变化。本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为协议转让。

在规定情况下,明确协议转让注册商标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不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按有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有关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河南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的注册商标涉及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它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涉及企业的信誉和声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有不同的做法。

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上采取申请核准制。根据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近年来,我国工商业取得蓬勃发展同时政府也提出对于打造品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要求,商标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进入市场走向国际的身份证、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我保护的防弹衣,所以应该不断调整政策增强实施商标战略主动性和积极性。

为适应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趋势,按照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依靠技术、依靠改革、依靠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继续深化河南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至2020年,基本建成优质便捷高效的商标注册体系,达到世界第一梯队的领先水平;商标申请渠道多样,商标注册程序简化,商标规费结构合理,商标注册和管理全面信息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布局合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以内。以下内容为商标注册重点任务分享:

商标注册重点内容:

(一)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

(二)完善审查机制,增强审查力量

(三)简化申请程序,提升服务水平

(四)合理调整规费,减轻企业负担

(五)强化技术支撑,提升智能水平

(六)压缩纸质档案存量,实现良性循环

(七)推动法律修改,夯实改革基础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专利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等的情形时,可以驳回专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上一篇:注册商标如何具备新颖性

下一篇:专利年费如何收取?

版权所有:河南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