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近似商标侵犯商标权?
作者:河南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3 08:03:27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那么如何确认近似商标侵犯商标权?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一、什么是公司注销?公司解散分为三种:注销、吊销与破产。注销是企业按照正常的渠道停止公司营业,将营业执照拿到工商局去注销登记;吊销是企业因非正常原因(如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被工商局吊销注册登记的一种行政处罚;破产是公司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公司注销说明该公司已经完全消失,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所有债权债务结束。公司被注销后,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不能再恢复营业,如果继续经营就属于非法经营。今天,小编重点与您探讨公司注销后其注册商标的归属问题。
二、公司注销后,注册商标还能继续用吗?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然为该公司所有。但如果该公司在申请注销前,没有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应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移转申请,从而充分发挥商标的价值。对于商标权的归属,企业进行注销时会有清算报告,报告中如有明确约定,则根据约定进行,若没有约定,则可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将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
三、办理商标移转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办理商标移转申请,官方对于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并没有明确的指示,但根据多年的代理经验来看,为保证商标移转申请能被商标局顺利受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
2、转让方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经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
3、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需要提供签字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需提供盖章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转让方已注销的证明原件;
5、经公证的关于商标权利归属的股东决议或声明书原件。
建议公司在注销时,提前将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转让出来,如尚未办理转让,建议您在清算报告中明确约定商标、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归属,以便后期顺利办理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移转申请。
关于注册公司这样的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有不同认识,立法上也少有定位。解析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固然是一个难题,但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是确定商事登记效力的前提,其对于研究整个商事登记制度,从而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求的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为公法。而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从对法律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出发,商事登记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存在颇多争论。
学界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
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
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的观点认为,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商事登记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此时国家机关与商事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行为时,不是以民法之机关法人这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而是行使国家权利。
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属于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商组织法的范畴,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公法范畴。此观点仅片面地强调国家意志和行政行为在商事登记中的主导位。从现实角度考察,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管制的功能,这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计对经济时代留下的惯性思维有关。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最早可溯及秦代,迨至清末比较完善。其实质是一种特许制度,目的仅在于征税,而不是为了保护和监督商业。
到了近代社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能的管理者,成为指挥整个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以行政机构身份出现的商事登记机构无法脱行政权力的约束,而将登记视为一种行政授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所造成的“官本位”想已经根深蒂固,再加上思维惯性的使然,导致人们依然将商事登记为实现经济管制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忽略了当事人在商事登记过中的能动作用,忽略了商事登记中商主体对设立的主体类型、营业范围、投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同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享有选择啪权利。这种主张只适合于国家对一切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计划经济运行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主张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评和质疑。
外资公司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外资公司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注册外资生产类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1、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去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做公证,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外国银行对投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两份;
3、投资方承诺书及企业概况;
4、外资生产类公司设立申请书;
5、财务报表(公司成立一年以上需要提交,如果是个人来华投资不需要提交);
6、投资方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如果是个人来华投资不需要提交);
7、由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8、公司董事会人员委派书及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9、公司董事会名单;
10、投资方的法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
11、拟设公司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
12、代理记账会计人员(一般有我们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和上岗证复印件及照片;
13、授权中方某人签字的授权书(如果没有,不用提交);
14、办公场所房产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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