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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标买卖的详细流程

作者:河南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6 08:15:19

经过一年多或是更长时间注册下来的商标,大家都分外珍惜,谁都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商标权益被他人侵犯,但是现实的情况确实不容乐观。那么,当你发现你辛苦注册来的商标竟然被其他人随便拿来使用,你该怎么办?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才是商标侵权?不是所有使用同名同姓或相貌相仿的商标的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郑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次,我们要知道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是否客观存在损害事实;(二)该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三)存在的损害事实是否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四)该行为是否是故意的;最后,已经确定商标被侵权了,那么,你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维权。第一,与侵权方自行协商解决;第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都有协商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

对于商标获取的办法中,有人为了更快的获得商标使用权,会选择商标买卖,而如果并没有那么的着急的话,才会选择传统的郑州商标注册申请。对于急需商标使用权的企业,选择商标买卖,在商标买卖的过程中,个人商标买卖所需时间,以及买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知识产权为各位详细的讲讲其中的内容吧!

1、个人商标买卖的流程

买卖个人商标的流程并不复杂,申请商标,被受理、审查,然后发布公告,通过各种审核后便可以得到买卖证明。不过这个时间段很长,需要耐心等待。当商标局受到商标买卖申请到发出受理书时,大概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接下来需要四到六个月的时间去进行核实买卖信息,并发布公告。看到这里,各位自然也能计算出关于商标买卖需要时间了吧!

2、买卖个人商标所需资料

需要准备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注册人的有效证件、受买卖主体的有效证件、买卖声明、申请书。而个人商标买卖需要准备的资料,则需要准备买卖申请、买方和卖方持有的有效证件、委托书等等,在办理过程中,还需要出示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3、买卖个人商标注意事项

了解了商标买卖需要时间之后,就要搞清楚买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前做好准备。

首先,买卖的商标应该是商标局认可的,并且给予法律保护的,没有通过审核的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买卖方有三个相似度很高的商标,在买卖时不能只转一个,需要全部买卖出去。这种规定是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保护了受买卖方的利益。

然后,如果买卖方的一个商标被第三方使用,在买卖时需要征求对方的统一。另外,一旦提交了买卖申请后便不能停止,这一点一定要谨记。如果买卖的商标正在申请过程中,也可以进行买卖。不过万一申请不成功,买卖是不成立的。

在买卖商标的过程中,万一企业注销或者个人离开人世。在一年之内没有将买卖手续办理好,那么商标所有权也会随之消失,别人有申请的资格。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权的转让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不是简单的转交就可以完成商标转让。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郑州商标注册公司这里给大家解答具体的转让步骤如下:首先,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根据《商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后,双方必须到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并附送原《商标注册证》,在提交申请书时,还要缴纳申请费、注册费。

其次,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商标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转让方转让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与原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完全符合,受让方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与转让方使用的商品质量是否一致,转让方的商标是否从未使用过等事项。审查的结果,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以转让,予以核准,发给受让方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如果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则会驳回申请,并以《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受让方。

受让方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根据《商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会发给受让方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方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郑州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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