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的优缺点是什么?
作者:河南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7 08:44:15
1.注册文字商标,首先要查询在同类型商标中有没有注册的,有相同或近似是不可以注册的。
2.接下来是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去商标局办事大厅按要求递交申请表和其他补充材料办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时只需要按代理人的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即可。
3、审查:接到商标申请资料后,商标局会先审查有关资料是否正确、齐备,费用是否交齐。如果有遗漏的部分,会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补正材料。
4、查核:商标局会查核有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是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和必要的调查研究,检查该注册商标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律法规的注册规定。时间大概在1年左右。
5、审查结果的结果有3种:①初审公告:实质审查合格后,商标局会发布商标初审公告。②部分驳回并公告:当注册商标申请的部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该部分内容会被驳回,其他为驳回部分会进行初审公告。③全部驳回不予公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禁注和禁用条款或该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会驳回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商标不予公告。
优点:1.文字商标同时具有形、音、意,分别用于感目、感耳、感心,能直观的传达信息,便于称呼;2.文字商标的注册成功率较高,因为文字商标查询相对容易,可预先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故通过审查的概率相对较高。
缺点:1.受语言、地域影响程度较大,部分文字商标就难以被当地人记忆和认知,这也是国际品牌一般都会再针对东道国重新注册当地文字商标的原因;2.某些只可意会难以言明的意义,通过图形更容易传达,而文字商标在这类表达上有所欠缺。
在目前的法律政策条件下,为了更好地使用成语申请注册商标,笔者认为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充分理解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禁用条款商标的申请注册与使用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成语商标也概莫能外。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对成语申请注册涵盖于语言文字的范畴内。因此,企业在申请注册此类商标时,必须充分理解现行的法律法规。
2.精心设计谋划成语商标的名称、设计、申请范围成语具有固定的结构形式和固定的说法,表示一定的意义,在语句中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应用的。从语言文字的角度看,成语具有定型的、现成的、习用的,具有较强的修辞功能等特点。结合成语的特点和商标语言文字的特点(区别性、简明性、醒目性、艺术性、社会性等),企业必须对注册使用什么成语、如何注册使用(使用原有词语还是改变音、形、义后的变造词语)、注册的范围大小(个别商品、类别注册还是全类别注册等)进行整体考虑和谋划。具体而言,就是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与企业自身产品与服务的特点相关联或融合。申请人要筛选那些能表现并提升企业文化内涵,符合相关产品服务的特质,能提升企业形象与品牌价值,展现丰富正面的文化内涵的成语。随着商标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作为商标资源中的优质部分的成语商标。因此,申请人还要特别注意申请前的查询工作,防止与相同、近似的已经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在相同类别发生冲突。
3.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提高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在商标的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代理机构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与商标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与修订、修改,郑州商标注册的管理条款越来越多,越来越翔实,作为单个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很难做到对所有规定都准确理解与把握。这样的困难在成语申请注册商标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因此,更加需要商标代理机构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向商标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和注册代理服务。
4.考虑制定成语商标相关审查规定并提供咨询由于没有单独的成语商标审查管理规定,在实际审查中,有一部分成语商标申请案件审查意见不尽一致。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对一些成语商标案件的评判,现在只能引用某些规定较为模糊的条款,缺乏有更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条款和相关的审查、审理细则。这给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带来了困惑。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商标申请人,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成语商标的审查角度出发,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成语商标审查规范,并公开向社会发布。同时,由于此类商标的特殊性和把握的难度,可以结合相关案例,针对要点和难点问题,面向社会宣传如何申请注册此类商标。针对某些企业及中介机构在成语商标申请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供及时、高效的咨询服务,方便社会大众了解专业知识。《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修订、变化,要及时公开、公告,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给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5.宣传推介优秀的成语商标,推广商标文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秀且独特的商标在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可以提升产品或服务的品质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容易使受众形成消费习惯而产生品牌忠诚。成语商标不但具备以上优秀商标的所有特质,更凝聚了我国悠久璀璨的历史文化,是优秀文化代表。作为政府部门,宣传推广优秀的传统文化,宣扬新的时代文明责无旁贷。目前,各地正在大力推进实施商标战略,相关部门可以考虑鼓励支持相关市场主体申请注册使用成语商标,并培育一批有竞争力、能代表优秀的传统文化与时代特质的成语商标成长为省市级著名商标。可以从已有的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中选择一部分优秀的成语商标,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也可以考虑在国际性展览或展会中推广此类品牌,让具有中华文化美感的成语商标品牌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到更大的舞台上参与国际竞争,为提升我国的“软实力”作出应有的贡献。
郑州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先申请原则是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基本原则,此外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还遵循“自愿注册”原则、“优先权”原则。我国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做法。《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在郑州商标注册中,玩名字已经成为困难。地名作为区域性商标专用名,在作为商标使用时也有其独特的作用。我们可以经常看到“兰州拉面”、“烤鸭”、“Shaxian小吃”和一系列地名商标,或者“金华火腿”、“平谷桃”、“烟台苹果”等农产品标志。但《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内的地名或者对外公布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些有地名的商标怎么办?
事实上,这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存在,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是指商品来自某一地区的标志,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决定。申请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申请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保护优质特色产品,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非营利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是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法人,其经营范围与被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理标志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申请登记,并对地理标志实施监督管理。地理标志商标的特定使用者必须是地理标志地区的生产经营者。“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所有生产经营者。地理标志注册人不享有“地名+产品名称”商标专用权,但享有地理标志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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